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的方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房地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公安局联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查处违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当事双方应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一)单位或个人买卖、转让、赠与房屋未办交易立契手续的。

  (二)房产抵押、典当未经估价专业部门办理价值、价格评估和有关手续的。

  (三)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含各类以房产为条件的联营、合营等)未办理租赁审查鉴证手续,领取“租赁许可证”的。

  (四)单位(包括单位借个人名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当事双方应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主动到房地产交易所申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申报将加重处罚。

  (一)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所租房屋充当“二房东”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撤销房屋使用权等处罚。

  (二)非法转让公房使用权、买卖公房使用凭证和拆迁证,转让、买卖的证件一律无效;非法所得应全部没收并酌情处以罚款。

  (三)对买卖、租赁房屋有意隐瞒实际成交价格或租金,偷漏国家应征税费者,应补交税费并处以罚款。

  (四)对投机倒买倒卖房屋从中牟利者,应没收其房屋和非法所得的钱物。

  (五)凡有上述违章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按照市政府〔1988〕32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室〔1988〕109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地制止和消除房地产市场中各类违法违章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管理,建立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今后各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管房屋自开营业门面或对外出租,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许可证以及租赁合同(附本)。前段已出租的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年检年审时,对未办理租赁许可证手续的,应责令其先补办后年检年审。

  (二)对出租作住宅使用的私房,租赁双方应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许可手续,并凭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暂住证手续。

  (三)凡将自有房屋折成资金(或固定资产),与他人联营、合营、入股或承包的,折价的房屋必须经房地产交易所评估计价,作为认定房屋价值的合法依据,房屋所有权亦相应转移为新的联营(合营、合股)体所有,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照和房产权转移手续。

  (四)凡将承租房屋使用权参与联营、合营、承包的,必须事先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取得正式批准手续,其房屋使用权亦相应转移到新的联营(合营)体,并与产权人签订新的租赁合约。利用房屋参与联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联营(合营、入股、承包)政策规定,真正体现“双方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均等”的原则。

  (五)将房屋以柜台或其他形式分块出租,视为房屋出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和交纳契税规费。

  (六)任何单位和非本市市区居民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房,少数单位确需购买的,在市区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正式批准。成交后,由购买单位按成交价的10%缴付住宅还建费,用于城市公房的维修改建。

  (七)以房屋作抵押申请贷款或将房屋出典的,事先必须经房地产产权监理和交易部门进行产权审查或评估计价,所贷款额不得高出评估的价格。未经产权审查和评估计价的房屋,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

  四、房地产市场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物价、税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整顿管理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地产市场各类违章、违法活动,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奖励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