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989年国家安排向社会发行建设债券55亿元向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35亿元。由于种种原因,债券发行情况很不理想。为了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正常建设,国务院决定对债券发行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垫付资金70亿元,并通过我行向有关部门发放临时贷款。今年人民银行以银资中(1990)3号文将给我行的上述70亿元临时借款转为年度性借款,利息按年度性借款利率向我行按季实收。据此,我行将发放的1989年债券临时贷款转为建行基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向你单位发放的临时贷款(即其他贷款)转为建行基建贷款,贷款期限暂定为五年(即从1989年12月1日至1994年11月30日止)。

  二、该项基建贷款利息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一年期利率计收。由于人民银行年度性借款是按季向我行实收利息。因此,我行从1990年第三季度起,按季向你单位实收利息,届时请你单位按季付息,否则我行直接从你单位存款户或基建投资中扣收,以支付人民银行利息。

  三、请你单位接文后,十日内来我行具体办理债券临时贷款转为建行基建贷款手续,签定基建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