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我局现行的海洋调查船艰苦津贴标准是一九八一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这几年虽然进行了一些小的调整,但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船员艰苦津贴的实际水平有所降低。为了适当弥补船员艰苦津贴水平,调动船员出海工作的积极性,经局研究确定,将现行的船员近、中海艰苦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是在(81)国海劳字第599号文件规定的近、中海调查船艰苦津贴标准的基出上增加一元。现行的船员在港内工作和远洋工作津贴标准不改变。调整后的船员近、中海艰苦津贴标准见附件。

  随船出海作业的其他人员,享受同等津贴。

  海洋调查船艰苦津贴的支付办法,仍按国海劳(85)1009号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近、中海船员艰苦津贴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近、中海船员艰苦津贴标准表。

  近、中海船员艰苦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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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种  类  │   津贴标准(元/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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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青岛  │  在港内工作  │  0.70(原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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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厦门  │ 近、中海调查 │  2.40(原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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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港内工作  │  0.80(原0.80)
      广州   ├────────┼───────────────
           │ 近、中海调查 │  2.50(原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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