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职责,是建设银行传统性的重要业务工作,是全行开拓业务领域,增强资金实力,扩大社会影响的基本渠道和手段。多年来,全行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项工作得到各级行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承认。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和职工队伍的扩大,一方面这项工作在各行发展不够平衡,另一方面一些新入行或新接手这项工作的同志对这项工作的范围、程序、深度尚不十分清楚。有些行甚至出现监督把关不严,管理工作偏松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建设银行的信誉,也影响到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发挥。为了贯彻全国计划和财政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巩固全行整建活动的成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正确履行建设银行财政、银行双重职能,现对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望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干部素质等问题

  各级行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充实足够的人员,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1.经办行的机构、人员要适应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行在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予以保证。大中型项目经办行的机构设置,应参照建总发字(90)第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落实。对那些机构不健全,级格不适应,按规定应配备的经济、会计、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影响到日常业务正常开展的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2.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各行要立足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等其他形式。要重视对本地区总结出的管理经验的学习和推广,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上岗标准和必要的内部考核制度;选派那些事业心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的同志承担投资管理和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明显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3.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为基层行排忧解难。

  近年来,总行先后几次对条件比较艰苦的重点项目经办行处的办公用房条件给予了专项补贴。同时,对远离城镇重点项目经办行一线人员的有关福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各行要进一步贯彻这一规定精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行对1991年度经办中央预算投资所得的补贴,应当与经办行处适当兑现。同时集中一部分资金,对重点项目经办行处存在的办公或生活用房困难和问题逐步予以解决,要为他们创造出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

  4.要广泛开展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目标管理不仅要在重点项目经办行中进行,其他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行也要普遍开展。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应注意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尽快使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坚持下去,抓出实效。

  二、关于投资和计划管理

  投资与计划管理;是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各行要与计划、审计部门密切配合,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参与计划管理。参与计划管理,监督计划实施,一是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凡新开工项目必须经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和程序批准;二是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三是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违者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停止供应建设资金。

  2.切实做好重点及大中型项目的投资与资金落实工作。对重点项目投资落实工作,建总发字(90)第8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中已经明确,但个别行未按规定执行,为此,再次明确如下:(1)重点项目每年要进行两次投资落实工作,落实投资报告应分别于5月底、10月10日前报送总、分行。(2)如在报告期内国家尚未下达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各行应以上一年度项目的范围开展此项工作,对遗漏的项目,待正式名单下达后,各行处要在一个月内将情况补报总、分行。报告内容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其具体要求可按建总函字(91)第220号文件办理。

  3.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今年国务院已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这对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适当筹集重点建设资金有着重大意义。各行要与计划、税务和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在我行开户并属应征范围的建设项目,按有关手续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4.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计投资[1989]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并依靠当地政府和计委、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自筹资金交存工作。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其尽快把资金交存或转存我行,逾期仍未交存的,要及时反应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各行还须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全民、集体自筹基建资金、楼堂馆所资金的全面管理,及时为财政、审计部门审查资金提供方便。对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情况和问题各行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反映,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概、预算及结算管理

  1.工程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数额和投资构成全面、完整的反映,是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各行应抓好以下三点:

  (1)积极参与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审查工作。在审查前认真做好充分准备,广泛收集项目有关概算编制及定额价格费用标准资料,与同规模项目进行比较,然后,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同时,还要做些实地调查,掌握可靠的数据,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审查和建议达到合理确定概算,节约建设投资的目的。

  (2)认真搞好重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各行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对累计投资完成额达到概算投资60%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要坚持进行一次全面的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分析报告要专题及时报送总、分行。对大中型及小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分析。

  (3)严格概算管理。各行要严格执行建设概算,要严格按照项目概算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投资确定的数额掌握拨贷款,对建设项目超概算问题,经办行要督促其按程序限期予以调整。过期不调整的,报经批准,经办行可以停止拨款。凡是没有把贷款利息、汇率变化、物价因素和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概算的,要及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反映,上级行要为经办行的概算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2.各行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国家重点项目经办行处对其工程预算审查面、审查定案率、综合准确率均要达到95%,非标设备审查面一般应达到70%。

  3.各行要加强付款监督,严明结算纪律,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挤乱摊成本,任意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各级行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经办人员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上,要按照工程的建设进度及设备材料的到货情况办理结算,不得以拨代支,年终转移资金,对此,经办行一定要把好关,发挥监督的作用。

  四、关于储备贷款管理

  为了加强中央级基建储备资金的管理,1989年总行颁发了《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1990年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行、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审查不严,单位报多少算多少,未根据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建设单位归还的储备贷款,不及时报送报表,甚至出现挪用贷款的现象,对此,重申以下几点:

  1.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要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建项目,对“拼盘”项目要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总行戴帽下达给重点项目的储备贷款,各行必须保证,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

  2.加强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的回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归还的中央基建储备贷款,各行要于月后5日内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报至分行,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于月后10日前报总行,12月份收回的贷款,应随时报送;对到期收回的提前收回的储备贷款,由总行统一调度,要坚决杜绝对收回的储备贷款自行周转和挪作他用的现象,一经发现,即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贷款计划。

  3.认真清理逾期储备贷款,做好催收工作。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不少项目存在储备贷款逾期问题,对此,各行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收回逾期储备贷款,以保证储备资金的正常周转。对设备已安装而长期不还的,要从其帐户扣款归还;无款可扣的,也要督促借款单位想办法归还。总行拟将以1991年底贷款余额为限,压缩逾期储备贷款。对由于自身努力,压缩逾期贷款成绩显著的,可适当核增一定比例的储备贷款计划,对工作不力,逾期率长年居高不下的,适当扣减储备贷款计划。

  4.严格借款合同管理,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益。各行要严格执行储备资金的借款合同,无论对象、用途、利率、期限都要符合政策规定。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总结出储备资金既要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又要与各行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水平挂钩的管理模式,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中央级基建财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投资效益。

  首先要把财务决算工作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财务决算工作是日常管理工作水平的反映,要把财务决算管理与日常管理密切挂钩,用日常管理的过程性、有效性来保证决算管理的时效性和正确性。要把问题解决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不要等问题成堆,到年终编财务决算时才解决,以免贻误决算上报时间。第二,要大力做好基建财务决算分析运用工作。不仅要把好财务决算的技术关,同时要把好政策关。特别对各项核销支出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不仅要做好决算管理内部的常规分析,还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题和重点分析,定期向总行和有关部门反映,及时为有关领导部门反馈信息,充分发挥基建财务决算反映、监督,促进提高投资效果的作用。第三,要做好决算的签证、上报工作。决算签证要做到内容真实、情况准确、数据无误,对有异议的问题,要如实反映,不能简单地“同意上报”。确保决算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六、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彻底清理不正常在建工程。

  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并监督其全部上交财政。对本地区的不正常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特别是对工程已经建成投产,而长期不办理移交,继续吃“基建饭”的项目,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协商,如无特殊原因要停止供应资金。

  七、继续做好各类贷款回收和基建结余资金的清理上交工作。

  各行要加强“拨改贷”(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拨改贷)和基建基金贷款(基金委托贷款)等回收管理工作。中央级“拨改贷”和基建基金本金回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建设项目的陆续建成投产,各级建设银行都应把贷款回收作为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深入到有关生产企业,做好各类贷款的清理、回收和上交工作,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对一个项目的多种贷款坚持“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还”的原则,确定分年还款计划,落实贷款回收的责任制,努力完成各类贷款的回收计划。对少数确无还款能力申请豁免“拨改贷”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计资(86)1826号文件精神,在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合法的基础上签署意见。由借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由省计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分行联合上报)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任何部门、单位无权批准豁免。

  各行要继续对基建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前年度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均应按项目预算级别和投资渠道进行处理。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属于预算内“拨改贷”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清理归还贷款;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部交留地方。上述应上交的结余资金,一律交存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逐级汇总上划。上交结余资金的具体要求和会计处理等事宜,按财政部、审计署、建设银行(88)财预字第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投资包干结余和基建收入管理。

  各级建设银行要大力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的投资包干,避免敞口花钱和损失浪费现象。要依据国家年度基建计划和其他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内容组织施工,落实工程质量包干、材料消耗包干、工期定额包干等多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的投资包干结余应按批准的建设项目考核计算,个别经批准按单项考核计算投资包干结余的建设项目,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计基(84)2008号文件精神执行,该上交财政的必须及时上交,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用于归还“拨改贷”和银行贷款的部分,必须及时安排还款,严禁拖延挤占;属于按规定留给建设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也必须按批准的用途支用,严禁分光吃尽。

  对建设单位各种形式的基建收入的管理,统一按照财政部、建设银行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的规定办理。各级建设银行要对基建收入的形成、交存、分配、上交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来源合法,占用合理,对规定应上交财政的基建收入要及时催交,防止财政收入的流失。

  九、坚持调查研究,揭露矛盾,反映问题,促进转化。

  各行在完成全行统一布置的调查任务外,还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项目在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无论是工程上的,还是资金使用上的,建设银行都应本着为国家负责的态度,如实、及时地予以反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对工作中放松监督管理,遇到问题不反映不报的,一经查实,要酌情处理。

  十、坚持各类报告、报表制度。

  正常的业务报告和报表,是上级行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重要渠道,是研究、解决问题的可靠依据。目前,定期报送的报表、报告有拨改贷回收月报表,储备贷款回收月报表,重点项目专户季报,另外,总行临时布置的必须按时报送的调查报告,这些都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要求,在时间、质量上予以保证。各分行要明确专人负责各类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要事先报告总行,并限期补报。重点项目专户季报要及时反映项目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各行各类报告、报表报送的情况,应作为经办行(处)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各类报告及报表的经办行(处),各分行不得向总行推荐目标管理达标先进行。

  为了使上下级之间便于沟通情况,及时掌握信息,向领导提供决策的依据,各行要建立信息资料库,收集、储存有关项目管理、投资管理以及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