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三所:

  我局现行的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是一九八八年调整制定的。近几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船员伙食水平有所下降,这样既不利于调动船员出海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船员的身体健康。经局研究,现决定对船员在近、中海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补助标准附后)。

  局这次对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是在国家经济经比较困难、局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考虑到必须保障船员的实际伙食标准而制定的。为了能更好地保障船员的实际伙食水平标准,更有效地起到船员伙食补助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调整的办法执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二、各单位必须保证船员出海时的伙食标准,伙食结余只能用于改善船员集体伙食,禁止分发给个人。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将船员伙食补助变相发放。

  四、船员出差期间享受出差补助的,不再享受船员伙食补助。

  五、船员就地休假期间可享受船员伙食补助,公费休假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船员病假(有医院证明)有超过一个月可按在港伙食补助标准的50%发给。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若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此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

  船员近、中海伙食补助标准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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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项  目  │  伙食补助标准(元/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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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港  │  3.20(原2.7)
    青岛、宁波  ├────────┼───────────────
           │  近、中海  │  6.0(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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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港  │  3.5(原3.0)
     上  海  ├────────┼───────────────
           │  近、中海  │  6.7(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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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港  │  3.8(原3.3)
    广州、厦门  ├────────┼───────────────
           │  近、中海  │  7.4(原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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