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编辑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汇编的情况报告>的议案》,并作如下决议:

  一、同意正式出版公开发行《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汇编》(1980——1989),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辑,1990年及以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颁布的法规分年出版单行本。

  二、鉴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4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7月1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前制定的,第二次修正后的《选举法》文本中,对少数民族的选举作了专章规定,1986年1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说明》中也明确少数民族的选举问题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四章各条款的规定办理,不再采用变通办法进行选举,因此决定废止上述四个变通办法,不收录进法规汇编。

  三、决定对下列法规作技术性的修正和补充:

  (一)《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1987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为《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二)《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1984年7月1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最后一句,“本《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修正为“本决定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三)1984年3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1984年7月1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的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个法规,以见报之日作为公布施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