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部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加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监察部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或者经由群众推选,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监察部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察部组织的工作时,由监察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监察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反映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部或会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聘请特邀监察员、人民监察员等兼职监察员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