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条例》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公布日期:1990-07-02施行日期:1990-07-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0]1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7-02
施行日期 1990-07-0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条例》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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