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由于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大力开展节约代用木材,提高木材利用率,是一项长远的方针。根据国家物资部军工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分

  第一条 凡一般房屋建筑(含一般实验室和工厂厂房),禁止使用木屋架、木屋顶、木地板、木吊顶、木护墙板、木窗台板、木窗帘盒、木挂镜线、木楼梯及扶手和其它木制装饰物件。

  第二条 禁止使用木材做施工用脚板,应采用金属、竹代替。

  第三条 禁止用木材封闭宿舍阳台和各种围墙。

  第四条 禁止使用国家分配的木材做家俱或将木材直接出售、搞职工福利。

  第五条 一般科研和技术开发产品(军品、民品)的外包装,禁止使用红松、白松、杉木。

  第六条 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

  二、代用和回收利用部份

  第七条 对房屋建筑,要采用钢窗、钢木门、纤维板门和其它新型材料代替木门窗。制做璧柜、吊柜和隔墙板、厨架等要采用刨花板、纤维板、竹胶合板或非木质板。

  第八条 木质家俱(包括桌、椅、柜、箱、架等)应以钢、塑料、刨花板等混合结构代替纯木结构,要以钢和人造为主。

  第九条 实验室、工厂用的工作台、工具柜、更衣柜、标本架、物品架等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选择适当代用材料进行配制。

  第十条 对于科研用船、汽车进行大修时,凡是能够不用木材的部份应逐步改用金属、玻璃钢等其它适用安全材料代替。

  第十一条 科研工厂、车间铸造翻砂模型用材(木模用材)应采用金属、塑料、菱镁和浸蜡的防腐桦木等代替优质木材。旧木模应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一般科研用品(贵重仪器除外),应采用草、麻、柳条、竹、化学纤维、塑料、铁皮及其制品等代用材料做包装。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产品的外亮装修,尽量不用木制品,采用塑料及其它新材料代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废旧木质器具的回收复用制度,做好废旧木质器具的回收复用。对尚可加工复用的废旧木材或制品,不得当柴烧掉。

  第十五条 对木材代用材料的选择,应保证产品质量,并尽量讲求经济、合理,力求降低成本。

  第十六条 制做科研贵重仪器及出口产品的木包装箱,应千方百计注意节约木材。

  三、大力开展木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有条件的分院(含北京)应开展木材使用的集中统一管理,组织统一加工、配料、供应成材、半成品、成品、量材而用按需加工,开展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十八条 努力提高木材加工的质量和精度,合理下锯、合理套裁,不准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加工剩余的截头、小料,能用小材料拼接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努力降低消耗,做到物尽其用。

  四、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本着管供、管用、管节约的精神,认真贯彻节约代用木材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木材使用管理工作。凡禁止使用、能够代用木材的项目,均不应编制木材分配、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 书约代用木材工作,涉及到每一个单位的科研、生产、基建、财务、物资、标准、设计等部门以及使用部门。为此,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木材的储运管理。木材供应和使用单位库存的木材,要科学管理,实行推陈储新的方针,消除木材降等变质的损失浪费。作好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科研,生产、基建的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