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
国务院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你省皖南事变烈士陵园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请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字6号)的规定, 对皖南事变烈士陵园设置保护标志,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请报我部存档。
公布日期:1990-06-14施行日期:1990-06-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优发[1990]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6-14
施行日期 1990-06-1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正文
安徽省民政厅:
国务院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批准你省皖南事变烈士陵园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请根据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民[1987]优字6号)的规定, 对皖南事变烈士陵园设置保护标志,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标志后的正面照片请报我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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