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院、所:

  现将《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告院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0年六月八日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合应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通过继续教育的实施,使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本专业或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不断地更新、拓宽并充实专业知识,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科研木平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我院科研发展战略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以当代世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在强调超前培训的同时,注意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养目标: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本行业的技术专家。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知识更新和扩大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熟悉本专业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提高独立开展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成为本专业范围的骨干。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系统化的学习和实际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六条 对具有专业职务的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目标:

  1.高层次管理人员要学习和掌握现代科研和开发管理的理论,熟悉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提高决策能力,成为本部门、本行业的管理专家。

  2.中级管理人员要学习现代管理的理论,结合本职工作改善管理,使之逐步科学化、现代化,成为本部门的管理骨干和能手。

  3.初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在熟悉本行业管理业务的基础上,学习现代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独立完成单项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为适应中国科学院学科多、专业分工细的特点,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切合工作需要,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的重点应放在基层,其分工是:

  1.研究室(独立课题组)应紧密结合课题任务,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的开展灵活多样,短小、实用的教学活动,抓紧对新进大学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师傅带徙弟的办法,加强对他们的学风、科研道德、实验技能、基础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基本素质。

  2.研究所一级应在主管所领导的指导下,教育部门负责全所继续教育的规划工作,根据本所的发展战略、学科布局,支持、协助各研究室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并负责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结合本所公共通用的专业和实验技能开展培训活动。

  3.继续教育是分院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分院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公共通用的专业(如外语、计算机、管理知识和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学科和专业)的培训工作,加强计划指导和协调各所教学任务的实施,开展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4.各教学基地和培训中心,应成为本地区继续教育的教学基地,完成院和分院交给的教学任务。

  5.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协会和各地区分会应充分发挥群众性团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探索继续教育的新理论、新方法,结合科学院的实际,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继续教育的实践活动。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贯彻多途径、多层次、结合科研工作的需要,细水长流的方针,基本途径是:

  1.举办各类短期专题培训班、学术研讨班;

  2.选派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修;

  3.参加国内外专家、学者举办的系统学术讲座;

  4.支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5.结合本专业参加以更新、补缺扩张为目的的非学历函授教育或电化教育;

  6.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自学为主,有辅导、有考核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

  第九条 各级领导应重视专业教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国科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遵守院和卒单位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各种制度,认真完成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教育、继续教育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2.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每二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二条 为便于考核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中国科学院按国家的规定将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同一学习内容连续学习20学时以上的均列入登记。登记工作由研究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手册由院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应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列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或课题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经过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时,其间涉及到工资、劳保、奖金等待遇问题时,按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职工在职学习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继续教育的开展,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开展继续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领导和个人给予及时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