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后工作,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于我院加速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鼓励人才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做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对于造就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的青年人才,推动科研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吸引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忧秀青年在国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申请设站的条件

  第一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

  2.建有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科研项目;

  3.有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

  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能妥善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条 申请设站的单位,需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所规定的日期内进行申请,并填报《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经院审查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未分配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满一年,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优秀青年,都可申请到我院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单位培养的博士,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单位做第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向我院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者,必须提交:

  1.本人申请书及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函;

  2.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博士生导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学位证明;

  4.博士学位论文或有关学术著作;

  5.接收单位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接收单位应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单位领导同意,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连同单位的审查报告一并送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并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六条 优秀留学毕业博士可以申请到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接收单位可向院教育局索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让申请者填写。接收单位将《登记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以及单位的报告一并送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接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形式及内容由接收单位自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及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需由博士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合作导师签署意见,接收单位同意后,报院教育局审批,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接收单位可经院教育局批准,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后,劝其离站,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达半年以上者,应停止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视具体情况,或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长期出国。如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需经院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对已出国又未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已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接收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院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同时应请其配偶及时退出原住房,并将他们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地。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及待遇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有两个来源: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的名额,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拨给;由院批准的名额,经费由院拨给,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5000元。博士后经费应专款专用。院教育局对接收单位院用博士后经费的情况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翌年一月底,接收单位应将当年博士后经费开支情况分别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院教育局报告。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发给,并享受与接收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高额房租等。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从终止工作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科学基金的申请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时间申请。申请者应提交《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报批表》,除报批表中两位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以外,还需提供三位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方面,不能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对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应计算工龄。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评定及工作分配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开时,建站单位应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博士后人员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等材料。考核评定的结果应送院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申请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设站单位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送院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并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条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向其它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出国进修的,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工作接收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出国手续。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于少数条件比较好的设站单位。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有两名以上教授推荐;年龄在35周岁以下新近获得博士学位者;在科研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表现,对我学科发展和研究有利;对我友好。在接收单位的工作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要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凡有不准外国人接触的专业和实验仪器设备的单位,一律不得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须事先征求当地外事管理部门的意见,经院审核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免费提供一套带有卫生设备的住房,不住宾馆。上、下班不要专车接送,可为其购买公交月票或免费提供自行车使用。伙食可在单位食堂(有条件的安排在小食堂)就餐,费用自理。工作期间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发给每月生活费3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院按每人每年15000元拨给。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在华期间,接收单位可向院国际合作局申领外办购物优待证。

  第二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为期二至三周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旅游和其它费用自理。如工作需要还可作一次学术旅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旅行安排和有关费用均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华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其来华手续及申报在华居留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单位应在院国际合作局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办理有关手续。外国人在华期间的管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和指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院教育局将制订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办法,并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检查评估制度。使我院博士后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