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物资统计的管理、分析和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资统计是国民经济基本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统计所提供的生产资料资源、分配、交换、消费状况和库存动态,是制定物资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物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物资统计工作的决定》和《中国科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物资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院物资使用、消耗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物资统计资料,实行物资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微机使用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物资统计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负责地填报物资统计调查表,提供各项物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四条 为保证物资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业务,准确及时地完成物资统计业务,特赋予统计人员下列工作职权:

  1.物资统计调查权——统计人员有权独立召开调查会议,检查各种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搜集物资统计资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物资统计报告权——物资统计人员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物资统计监督权——物资统计人员有权对物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对违反物资攻策的现象和做法进行检举和揭露,提出批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要推广应用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改变手工统计的状况,实现统计工作的自动化。

第二章 物资统计调查和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院性的物资统计调查项目及物资统计表,由院技术条件局按国家和院有关统计规定要求拟定。

  第七条 院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不得任意改动。各单位一律按物资统计分类进行统计。

  第八条 原始数据是物资统计的基础资料。各单位要保存好各种原始记录(含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物资统计的管理、分析和公布

  第九条 物资统计实行分级管理。院、分院及基层各单位物资统计分别由院技术条件局、分院技术条件处、各基层单位技术条件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院技术条件局,负责全院物资统计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各项统计法规、执行国家物资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全院物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标准。

  3.负责院属各单位物资统计报表和软盘的审核、汇总,按时向国家统计和物资部门上报物资统计资料。

  4.开展物资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5.组织物资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6.组织全院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

  第十一条 分院技术条件处(含北京器材供应站)要设专人负责物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和院的物资统计法规,执行院和地方布置的物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本分院所属各单位物资统计报表和软盘的审核、汇总和传递报送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物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3.抓好所在地区物资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4.负责分院范围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基层技术条件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资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物资统计工作,包括收集、整理、提供和管理本单位的物资统计资料,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上报各类物资统计报表统计资料。

  2.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物资统计监督。

  3.负责保管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台帐和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数据。

  4.负责所级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工作,做好物资统计报表的软盘审核与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物资统计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和公布。上报后,如发现有错漏情况,应按上报程序及时订正。

  第十四条 对于保密性的统计资科,要按规定切实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验细则,并报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