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布日期:1991-10-0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税地[1991]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10-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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