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除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外,应当在发布后三十天内申报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川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四川省双重领导的企业以及省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 (市、区)属以及县 (市、区)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因特殊需要,企业产品标准需越级备案的,应先按第四条规定报经有关备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越级备案。上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五日内告知被越级的备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向受理备案的部门分别提供一式二套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格式另发);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要求另发);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