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勘察、设计单位(含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的管理规章及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内承担各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核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一律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合法凭证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

  第五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须报市建委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资格证书,才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超过本单位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个别工程越级勘察、设计,应由勘察、设计单位事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越级勘察、设计审批表,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后(越级勘察、设计甲级工程经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方能进行勘察、设计。

  第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担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属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要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验证,同意注册,方能进行勘察、设计。

  市外的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能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担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国勘察、设计机构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建设单位必须按《广东省关于外国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暂行规定》办理;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设计费中扣除2%管理费,交给市建委用于省、市设计管理。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机构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按照本条规定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原申请资格发生变化,影响级别划定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后确定新的级别,并相应地进行验证登记。

  市建委每年对已发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及考核,并可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勘察、设计单位的升降级意见。

  第九条 凡承担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到市建委进行审核登记。合同审核登记不收费用。

  第十条 设计预算书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工程招标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预算必须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不得用施工单位或建设银行编制的预算代替。建设银行负责审查预算工作。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的收费应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权限暂按附件执行,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时,由市建委、市计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权限。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必须遵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凡进入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向市建委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勘察、设计费用的2%计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与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均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中山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权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一律要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批;或按照大、中型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由市建委转报省建委审批:

  一、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层数在十二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四、有历史意义或特殊功能的建筑;

  五、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项目;

  六、中型以上交通、能源设施项目;

  七、公路沿线、道路两旁的主要建筑。

199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