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为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

对主席团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增补,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通过;

(四)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五)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主席团负责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和书面答复代表;

(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和调查;

(五)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其他有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代理常务主席。代理常务主席工作到新的常务主席产生为止。

常务主席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职务。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办理下列工作: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本规定中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活动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