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我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好我市境内的历史文物,进一步充实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弘扬祖国优秀民族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全市文物普查登记的七百多处文物保护点中,依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确定了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十四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同时,决定将蓟县县城列为第一批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文物是祖国的重要文化遗产,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知识的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

  三、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为了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的协调,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共同研究,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按各文物保护单位座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出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文物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经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蓟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提出蓟县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重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规划,送市建设、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