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尚未实施
(第506章第27(2)(i)条)
(本为200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费用
附注:
尚未实施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就该附表内相对该费用而指明的事宜予以缴付。
附表: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13条申请就货柜的建议检验程序发给批准的订明费用 5500
公布日期:1990-01-01施行日期:1990-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1-01
施行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香港
正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06章第27(2)(i)条)
(本为200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费用
附注:
尚未实施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就该附表内相对该费用而指明的事宜予以缴付。
附表: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13条申请就货柜的建议检验程序发给批准的订明费用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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