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06章第27(2)(i)条)

(本为200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费用

附注:

尚未实施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就该附表内相对该费用而指明的事宜予以缴付。

附表: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13条申请就货柜的建议检验程序发给批准的订明费用 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