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察厅:
你厅赣监字[1991]3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4号)的精神,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是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业务领导和监督的一种工作制度,它有利于上级监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如无异议则不需函复。
公布日期:1991-06-24施行日期:1991-06-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6-24
施行日期 1991-06-24
发布部门 监察部
正文
江西省监察厅:
你厅赣监字[1991]3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4号)的精神,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是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实行业务领导和监督的一种工作制度,它有利于上级监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如无异议则不需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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