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并作如下决议: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991年6月1日施行,1982年12月1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即行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总结拆迁安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施行。
公布日期:1991-06-14施行日期:1991-06-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6-14
施行日期 1991-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并作如下决议:
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1991年6月1日施行,1982年12月1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即行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总结拆迁安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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