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赌博活动。对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活动,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均有制止赌博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责任。

  公民发现赌博活动,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赌博,招引、诱骗他人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为参与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逃避查禁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以赌博诈骗财物,假借查禁赌博名义抢劫赌场或者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包庇、窝藏参与赌博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表示悔改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经查证属实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小的;

  (三)被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车船经营者或者驾驶人员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场或者故意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交通工具的,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或者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内发生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隐瞒不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凡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吞赌资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

  赌债一律废除。已经索取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