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我市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措施。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要从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多方面入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大力加强青少年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不同层次的治安防范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加强对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持之以恒地开展“扫黄”、“除六害”斗争,坚决查禁和取缔社会丑恶现象。

  三、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全国和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步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实行齐抓共管。各系统、各部门都要根据综合治理的总任务,明确自身的职责,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所属单位管好,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考核,认真抓好落实,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同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搞好群防群治,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组织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继续开展创建安全居民区(村)、安全单位活动,进一步搞好治安联防、军民警民联防和巡逻守护。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级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七、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妥善治疗和安置;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给予抚恤。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现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做好各项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要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汇报,组织代表、委员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和落实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