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1-05-2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税外字[1991]3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5-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正文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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