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驻株部队,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拟制的《株洲市新房抵押制试行方案》,现予印发,先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原已实行新房先卖后租、新房新租办法的,可不改变,其余均按此方案执行。各单位的房改方案,必须报经市房改办公室审查批准。试行中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房改办公室反映。

  株洲市新房抵押制试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和省房改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凡在株洲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独立工矿区内的新建住宅,除已经实行新房先卖后租、新房新租外,一律按本方案实行抵押制。

  二、本方案所指的新房,系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或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以前竣工但未搬进住户的住房。

  三、抵押金标准:钢混结构的住房,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55元,砖混一等50元,砖混二等45元。封闭阳台、阁楼、壁柜等按50%计算使用面积。挑阳台、地下堂、假层、煤棚等按20%计算使用面积。

  四、实施办法:按照面积实行抵押;房租免交,利息冲销;还房退押,违章照罚。

  1.按照面积,实行抵押。根据住户居住的房屋结构和使用面积收取抵押金,由住户或产权单位以住户的名义到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储蓄手续,并到市、县(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押金必须由住户交纳,不得由单位以任何名义代交。

  2.房租免交,利息冲销。对交纳押金的住户,不再收取房租以息冲销,由产权单位到市房地信贷部进行利息结算。

  3.还房退押,违章照罚。住户不需要租住现住公房时,应将原房退还,由住户或产权单位到存入抵押金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退押手续,所交押金本金一次全部退还给住户。如果房屋或设备被损坏或者转租转让,则按章处罚,其罚款在抵押金中扣除。

  五、层次增减率:

  1.二、五楼抵押金按栋平均押金交纳,三、四楼增押金4%。

  2.一、六楼减押金2%,七楼以上每增高一层再递减押金1%。

  六、免交押金对象:无职业、无收入、无子女、单独居住的五保户免交抵押金,与新属同居者不得享受。

  七、抵押金存入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宅建设,押金利息用于住房的维修管理,不能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