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精神,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推动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顽固和发展我市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必要从1991年起,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以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天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天津市民守则》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和熟悉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市和各区、县、局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为全市人民作出表率。

  三、在大、中、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设置法制教育必修课程,充实法制教育内容并列入教学计划,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各级领导应当把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列入议事日程;以学促治,以治促学,学用结合;各部门应当经常认真地开展执法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学法的成果要切实落实在依法办事上,并将这一点作为考核学法成绩的主要标准。

  五、充分发挥各宣传部门和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文化宣传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宣传报道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宣传、文化宣传的优势,为全市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制定具体规划,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决议实施的领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