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是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实施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项监察权力的行政法律文书。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现对其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和填写要求作如下规定。

  使用范围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

  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办法

  一、《监察通知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主定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通知专用章”。

  二、《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

  三、《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四、收到《监察通知书》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应按照要求,认真接受和配合检查、调查;对于不接受或不配合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进行批评或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五、收到《监察建议书》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出《监察建议书》的监察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同时,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如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时,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也要及时给予答复;如答复后仍有异议,监察机关即可根据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六、建议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人员,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填写要求

  一、《监察建议书》的文号应按发文机关所在地方或部门的简称填写,例如:北京市监察局现在使用《监察建议书》时,即填(1989)京监建字(001)号;驻铁道部监察局在使用《监察建议书》时,即填(1989)铁监建字(001);《监察通知书》的文号应按监察机关办案部门的简称填写,例如:监察部二司现在使用《监察通知书》时,即填(1989)监通字(2001)号;河北省监察厅三处现在使用《监察通知书》时,即填(1989)冀监通字(3001)号。地方省以下监察机关文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自行规定。

  二、正文内容简明扼要,如栏目空白处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四、视内容可加盖秘级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