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再使用市制、英制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本省产品铭牌、商标、广告、公文、报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票证和商业贸易等,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