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志市教育局《关于漳州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我市扫盲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扫盲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全市15至40周岁中的文盲还占23%,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而且,新文盲还在不断产生,已脱盲的有的还有复盲的可能。为此,各县(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扫盲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市教育局提出的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划和措施,采限堵、扫、提高并举,文化与技术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加快扫盲工作步伐,力争在1994年完成全市扫除文盲的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漳州市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以及闽政(1989)25号文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全市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扫除文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国以来,我市扫除文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全市青壮年中的非文盲率已从20%提高到77%。但是,按照国家教委“一堵二扫三提高”的要求,我市远未完成扫盲任务。根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全市15至40周岁人口中的文盲还有23%,达到40万人,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当前,新文盲还在不断产生,每年未入学和流生的学龄儿童都在万人左右。扫盲工作进展缓慢,发展极不平衡,上半年全市只完成组织入学任务的60%;诏安、漳浦两县已完成或接近完成任务,而有的县只完成20-25%。同时,扫盲后的巩固提高任务更重。由此可见,我市今后堵盲,扫盲和巩固提高的任务还是艰巨,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明确扫除文盲的任务要求。

  按照省教委的扫盲计划要求。我市应于1994年完成扫盲任务。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分类要求:第一比在1992年前完成的县(区)是:南靖、芗城、长泰、平和;第二批在1993年前完成的县是:华安、云霄、东山、龙海;第三批在1994年前完成的县是:诏安、漳浦。具体任务要求是:

  1、堵盲。各乡(镇)村及当地小学要切实抓好普及初等教育,使有学习能力的学龄儿童都能读完小学五年或六年,对现有流失在校外的学龄儿童和不及初小程序的十二至十四岁少年,要动员回校学习或办夜小学组织入学。从1992年起,普及初等教育后出现的文盲率要降到1%以下,有效地堵住新文盲的产生。

  2、扫盲。各村委会和当地小学要举办夜校扫盲班,首先要组织文盲青年妇女入学。1990年前,全市要求扫除十五至四十岁人口中的文盲38000人,平均每年19000人。

  3、巩固提高。各县(镇)文化技术学校、小学和村委会,要举办业余高小班和各种文化技术班。1995年前,全市要求完成巩固提高任务20万人。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除文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行务,必须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当做一项大政来抓,并且列为县、乡、村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市的扫盲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村,签订责任书,保证按期完成扫盲任务。

  2、推广扫盲承包合同制。县(区)教育局、成教办要根据计划任务要求,和小学学区、小学以及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学校与教师实行定学员、定期限、定质量、定报酬,充分发挥各级教育职能部门的作用和教师的积极性。

  3、分级负担,多渠道筹集扫除文盲的经费。全市按每年扫除文盲二万人计算,约需经费50万元。这项经费可实行分级负担:市一级分担20%,县、乡(镇)各分担40%。市教育局将在今明两年内,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十万元,作为扫盲的专用补助费。各县(区)、乡(镇)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扫盲专用补助经费。

  筹集经费的渠道:(1)由地方财政增拨必要的扫盲补助经费;(2)在各县(区)农民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实际支出比例不低于2%)中列支;(3)从县、乡征收的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4)企事业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村(居)委会负责照明等费用;(6)发动社会资助或酌情收取少量学费。

  4、坚持日校兼办夜校,实行堵、扫、提高并举。扫除文盲与普及初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日校要兼办夜校,小学校长要两校兼顾,每所小学要办扫盲班、业务高小班,搞好扫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各小学要确定一名社会教员,具体抓夜校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发动、组织教师担任扫盲和提高的教学工作。扫除文盲工作应列入农村小学要作检查、评比的重要内容,促进堵、扫、提高任务的完成。

  5、编写、选用技术扫盲教材。如缝纫、芦笋、蘑菇等识字课本,把学文化与学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发文盲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要培训好师资,以提高教学效果。

  6、制订有力措施,保护扫盲工作的顺利进行。(1)城乡企事业单位的文盲职工,应限期(1990年以前)脱盲才能上岗。(2)青壮年文盲不能招工、参军,不给生产性贷款。(3)凡未完成扫盲任务又没办扫盲班、业务高小班的村委会和小学,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4)各地还可制定乡(村)规民约,对不接受扫盲教育的要征收扫盲费等。

  7、健全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市、县(区)可成立扫盲领导小组,或健全原有的成人教育委员会、协调指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市、县(区)长挂帅,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教育、财政、妇女、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扫盲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扫盲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监督;组织对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验收;每年对扫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漳州市教育局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