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志元作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并决定如下:

  一、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在1993年底以前进行。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按第八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区、县代表名额需要调整的,经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乡、镇代表名额需要调整的,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将《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25条第1项修改为:“城、乡的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搬迁、拆迁后人已迁走,户口未迁,不便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将第4项修改为:“退休职工在原工作单位领取退休金的,在原工作单位登记,如本人要求到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由本人持单位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不在原工作单位领取退休金或者原工作单位不在本市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将1989年11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项关于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规定后面加上,“县设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地区和有划分为几个选区较大单位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北京市区县乡镇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