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0-2-14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

  院决定设立高级访问学者制度,以进一步体现我院的改革开放,体现“唯真、求实、协作、创新”的院风,体现全国科学家的科学院的的形象。这一制度的建立必将吸引国内外的优秀人才来我院工作,充分利用我院先进的科研设备,团结更多的科技专家,为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和课题、经费、住宿等条件的可能,提出1998-2000年接受高级访问学者的计划(见附表),于1998年2月底报院人事局科技干部处,以便统一平衡安排。

  有关具体事宜请和人事局科技干部处联系。

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决定从1998年开始设立高级访问学者制度,向自愿来中国科学院进行访问研究的学者提供参加课题研究的机会,促进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应来自于中国科学院外,包括出国留学人员。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博士学位并从事过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国外留学人员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40岁的科技专家;

  2.具有研究员、教授、国外留学人员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45岁的科技专家;

  3.国内外著名学者来中国科学院讲学讲习。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其人事、工资、行政等关系均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出国留学人员来中国科学院访问研究期满后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

  第五条 凡愿来中国科学院做访问研究者,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后向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研究所申请,研究所根据所内科技工作的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小组或采取通信评审的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对初审合格者报经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控制每年来中国科学院进行访问研究的科技专家不超过200人,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国家或中国科学院重大重点项目、科学中心等对访问学者的需求。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每人每年2.4-3万元人民币,因科学院和接受高级访问学者的单位各自承担1/2.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由研究所安排解决,中国科学院给每位访问学者每年的住房补贴为0.6-1万元(由中国科学院和接受单位各自负担1/2),若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宿,则该经费支付给个人。

  第八条 高级访问学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对在访问期间突出成绩的学者将授予中国科学院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并对其今后来中国科学院做访问研究优先考虑,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牵头,各业务局、计财局、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高级访问学者的管理归口中国科学院人事局。本条列由中国科学院人事局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