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1978)242号文件精神,实行血源统一采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以适应本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是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血源统一管理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个体献血的组织管理;

  (二)组织协调本市辖区内的医疗急救用血和战备用血;

  (三)督促本市各级血站做好正常供血工作和季、年度医疗用血计划安排;

  (四)负责本市外单位来本市采血或向本市供血的审批工作;

  (五)调解血源采集纠纷。

  第二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为本市采血、供血、储血工作的专业性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采血、供血事宜。

  第三条 市属及绍兴县、越城区所属医疗单位统一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供血,其它县(市)由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暂时委托县(市)人民医院血库统一采血、供血。未经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及血液分离。

  第四条 本市献血员队伍,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建立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应严格掌握献血员体检标准,实行定期预约献血。

  第五条 血液资源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管理。市外采血和供血单位需由本市提供血液支持的,须经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勒索献血者财物或变相索贿受贿。

  第七条 凡违反以上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