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共和国卫生部代表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双方”)签署了一项关于中国政府应乌干达政府的请求派遣医疗队到乌干达金贾医院工作两年的协议。

其中第九条规定协议中款尽事宜和在协议执行中产生的分歧将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现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该协议作如下补充修正:

第一条 补充解释

1.1 本补充修正案及其原协议未加修正所有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1.2 本补充修正案将由双方共同阅读、翻译和解释,与原协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新协议。

1.3 对原协议和修正部分的解释中所产生的分歧将以修正部分为准加以解释。

第五条 往返费用和工资

5.3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协议第五条第三款将被取消(见第六条第二款,6.2)。

5.4 原协议第五条第四款将被修正为:乌干达政府将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用具、燃衬、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A)主任医生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B)主治医生: 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C)其他人员: 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

6.2 第六条第二款将被补充修正为: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乌干达共和国和从乌干达共和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阎 科 卡沃·阿布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