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绍兴市墙体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普通烧结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墙体材料。

  第三条 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是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辖区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监督、检查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第五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均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生产实心砖的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本市各建设单位和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页岩、风化山土等资源。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的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应用和供应工作。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海涂淤泥生产空心砖以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墙改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4.60元,其他各类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实心粘土砖缴0.02元。绍兴市区内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收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用费收缴办法。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用费。墙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起办结退款手续,退清应退款项。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同级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材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设计改进;

  (二)新型墙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设施和施工技术的改进;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定之行为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