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屋预售(以下简称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房屋预售是指在未领到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就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预售契约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预售前,房屋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铜川市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房屋预售活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2、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3、预售房屋的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

  4、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5、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帐户银行的开户证明;

  6、提交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该建筑物预算投资总额20%以上的验资证明;

  7、已制定的房屋使用维修公约;

  8、预售说明书。

  预售说明书应载明售房的地点、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四条 预售房屋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须签订房屋预售契约,并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房屋预售契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房屋预售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须持房屋预售契约、房屋预售许可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房屋购买人预购的房屋可以转移(含赠与、交换和因抵押等原因而转移的),但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房屋预售生效后,需要变更或终止房屋预售(购)契约的,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契约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本规定施行前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年底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对房屋预售中的非法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的预售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