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震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震情监视的需要,增设地震观测台或群众性观测点。
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省和行署、省辖市地震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全省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和大型企业,以及新建的开发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
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开展震害预测工作。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
监震应急期,省或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在预报区域内实施以人员紧急疏导、重要设施保护和危险品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震应急反应方案。
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震灾情的初评估。
接受国内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破坏性地震灾情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纳入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一)成功作出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的;
(二)在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