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我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91]71号)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集团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集团(不含非省属的省批企业集团),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市(地)政府或者市(地)政府授权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集团,向所在县、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三条 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中型生产或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法人全额投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并达到相应规模的经济实体。

  省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能够代表浙江省水平,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发展潜力的,其资产规模在4000万元左右;年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有资金达到3000万元。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层实有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省批重点骨干企业集团,生产性的,其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在1亿元以上;其他类型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

  市(地)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核心层实有资金应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集团核心层实有资金应在1500万元以上。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要有若干个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紧密层企业是指核心企业的全资或实际上达到控股的企业;是核心企业长期承包、长期租赁的企业;由行政划转给核心企业管理的企业,以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核心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企业。

  半紧密层企业是指核心企业参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松散层企业是指虽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承认集团章程,有稳定经营业务和协作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集团的成员单位。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多层次的经济组织。由设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核心企业经核准登记、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企业集团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二)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集团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紧密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宗旨;

  (二)企业集团名称;

  (三)核心企业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

  (七)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八)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产生程序、任期及职权范围;

  (九)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及权限;

  (十)成员企业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参加或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方式、用工制度;

  (十三)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终止;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章程应由核心企业、成员企业(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送章程时应附集团成员企业(单位)名单,并分类列出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单位名称。

  第七条 企业集团经核准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方式;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名称。

  第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名称随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起申请登记,但不得以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核心企业名称应使用“集团”字词。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在名称前冠企业集团名称的简称,也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

  第九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重复、计算注册。实行股份制的核心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按股东缴纳出资总额核定。

  第十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其具备的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章程内容发生变更,应按规定修改章程,于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应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名称变更登记公告。

  成员企业(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的名单于三十日内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因故终止营业,经企业集团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形不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准注销核心企业登记之日起,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十三条 任何企业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设立的企业集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