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凡经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一万美元以下旅游商品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从即日起,其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每批出口限额由一万美元调整为五万美元(含本数)。单件或单套商品不受五万美元的限制,不需另行补办报批手续。

  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其它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