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

  旅资发(1993)01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规定,对外开展五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的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限零售。中药材和中成药的出口,请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限值出口。

  对外开展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属正常贸易范围,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结汇等有关手续。

  企业名单如下:

  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名单

  1.中国旅游服务公司福建马尾分公司

  2.江苏省镇江天马工艺彩灯厂

  3.厦门市旅游服务公司

  4.大连市旅游服务中心

  5.山东潍坊市旅游发展总公司

  6.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沈阳市公司

  7.中国旅游服务公司西安市公司

  8.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海南省公司

  9.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汕头市公司

  10.北京市旅游商品供应服务总公司

  11.中国免税品公司

  12.北京迪格旅游商品开发公司

  13.湖南省健步膏厂

  14.深圳常通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