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云霄县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东山湾海上渔业生产管理较为混乱,为维护东山湾海上渔业生产秩序,经研究同意,现将市水产局《关于五屿海域海洋天然资源增殖养殖保护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漳州市水产局关于五屿海域海洋天然资源增殖养殖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东山湾巴非蛤等贝类资源的增殖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天然资源,促进巴非蛤等贝类增养殖业的发展,根据《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五屿海区设立海洋资源增殖养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并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山、云霄两县在各自管理的海域内设立的保护区。

  三、保护区的范围分别由东山、云霄两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县管理的海域内划定,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

  四、漳州市、东山县和云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作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五、在保护区内从事巴非蛤等贝类(以下简称巴非蛤)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六、不得将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划定为养殖区。

  七、凡取得《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和核准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超过核准期限,不得互相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划定的养殖区内耕耘作业或采捕巴非蛤,应持有效的《养殖使用证》及有关船舶证件、边防证件,向所在县的渔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渔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渔政管理机构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悬挂由市渔政管理机构制发的标志旗后,方可在核准的增养殖区域内耕耘作业或采捕。

  九、为维护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幼贝资源,严格限制采捕规格。巴非蛤的最小可捕标准暂定为4.5厘米(160-180米/公斤)。凡小于4.5厘米的巴非蛤不得采捕。

  十、严格限制蛤耙及囊网网目尺寸。蛤耙耙齿间距不小于4厘米,囊网最小网目尺寸暂定为3.5厘米。

  十一、每年5月15日至7月15日及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巴非蛤禁捕期。在禁捕期间,确需采捕的,须逐级上报渔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实行限制采捕时间,限制采捕数量的制度。

  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养殖使用证》擅自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的,责令当事人限期申领《养殖使用证》,逾期未取得《养殖使用证》的,责令停止从事养殖生产。

  (二)不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并征收闲置费,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其《养殖使用证》。

  (三)擅自变更或侵犯他人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进入保护区采捕他人管养的巴非蛤的;

  2、未按规定申领专项捕捞许可证,在划定的养殖区耕耘作业或采捕巴非蛤的;

  3、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蛤耙齿距及网尺寸进行捕捞的;

  4、违反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时限、场所类型进行捕捞的。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漳州市渔政管理站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