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许多行业利用外资都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开发银行组建以来,积极支持国家利用外资项目,为许多项目提供了国内配套资金,从而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建设,但在项目贷款条件评审中,也发现有一些已对外签约的项目存在着效益不好,内资不落实等问题,影响国家信誉和利用外资效益的发挥,有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也难以出具内资贷款承诺。

  为了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行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

  凡需要我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发债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等,均请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并正式提出配套内资贷款申请。内资贷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资料:

  一、利用外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意向书、协议书等有关文件。

  二、项目总投资,利用外资种类、申请额度及用途,国内配置资金来源以及拟申请我行贷款额度。如拟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否由我行转贷;如拟利用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是否由我行代筹。

  三、关于项目建设进度、内外资分年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建议。

  我们将根据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贷款申请书,对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并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的初步方案,以便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