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发票管理与行政许可程序的有效衔接,现就行政许可项目规定中的“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企业自印发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查”项目的实施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要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可以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实施。但在确定实施机关时必须保证该项许可同一份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均为同一税务所负责实施。
  二、受理环节的核对工作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即填开《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受理人员需即时填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两项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提供的实际经营书面材料中,必须注明“实际经营范围或项目”,以便在审查环节确定其应使用的发票种类。
  (二)对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或本市需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使用的发票,申请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受理人员在审查资质证明时,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
  (三)对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在《申请领购发票核查记录》中填写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交决定部门,由决定部门直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
  三、审查环节的核查工作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两项行政许可,按照程序规定,需在审查环节进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地核查前,审查机构应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应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二)实地核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人员,统一着税服,佩戴胸卡,在核查前向申请人出示《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
  (三)核查人员到达申请人注册的经营场所后,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规模及项目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等,并于核查现场如实填写《申请领购发票核查记录》,由申请人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
  (四)对于申请经营范围或项目较多,并涉及跨行业需要领购多种发票的申请人,实地核查人员应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核查中发现多个经营项目均存在的,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实际经营情况,填报核查的具体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核查中发现部分经营项目不存在的,应按照其实际经营项目填报核查内容;核查中发现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均不存在的,应在核查意见中据实填写核查结论。并对于符合条件的5日内填写《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印章的使用
  由主管税务所自行受理、自行决定的许可事项,所有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都可以加盖税务所的行政印章。
  由主管税务所受理、以区、旗、县、税务分局名义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决定性文书必须使用区、旗县、税务分局的行政印章,其他的许可文书可以使用“区、旗、县、分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保证每个许可事项中整套文书所使用的印章的税务机关主体一致。
  五、企业自印发票流程:
  (一) 首先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无法满足企业用票要求,由企业自行提出印票申请。
  (二) 征管局根据企业提出的印制发票申请20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印制发票的批准,同意企业印制发票的转市局管理科审批,现存发票可以满足企业用票需求的告知企业履行申请领购发票资格。
  (三)市局管理科受理后在5日内作出批示,2日内送印刷厂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