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全市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的原选举单位,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年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坚持代表接待日和定点联系代表制度。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共工作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经常联系对口代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所分管的委、办每年走访一部分代表,了解他们的工作、生产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视议题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报告,参加审议。

  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室同各委商议提出,经秘书长审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本年度作述职报告的人员名单印发给代表,清代表对述职人员作出书面评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议题以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联系的具体工作。要经常与代表取得联系,了解代表变化和日常活动情况,总结经验。

  第十条 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来信来访的具体工作,重要的来信来访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伤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居住在我市的上级人大代表。包括安排代表小组活动,组织视察、检查、调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为其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要结合为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服务,组织视察,下基层调查等,走访、联系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为代表服务,了解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辖区内的市以上人大代表,并组织起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其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及时提供代表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代表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依法执行职务,完成大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按原选举单位,本着就地就近,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驻军代表可单独编组。居住偏远、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每一代表小子须3人以上,由本组代表推选出组长、副组长。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征集代表意见;

  (二)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

  (三)召集和组织小组开展活动;

  (四)向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反映小组活动情况和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学习代表工作常识及时事政治;

  (二)围绕法律、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检查和视察;

  (三)采取多种方式联系人民群众,走访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并收集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学习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评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

  (六)参加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其他活动;

  (七)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以各代表团为单位,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征求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出席会议作好准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在组织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进行视察或检察时,可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代表队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人大代表的时差、检查要认真接待,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虚心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各视察组或代表视察结束后,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提交视察报告, 对报告中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通讯、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协助人民政府推进工作,带动群众完成工作任务,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代表于哦产活动时间每年一般不少于十天。不在原选举单位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每年应至少去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第四章 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参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时间上给予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由义务协助到标志性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按照《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年有市财政按规定专项拨付,市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活动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会刊》等材料要及时印发给代表,并发送专用信封信纸。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原选举单位、代表小组,应建立、健全活动制度,代表要按时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活动,表彰先进。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要召开一、二次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子通过之日起,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人民代表活动及处理代表建议和意见的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