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公布日期:1994-05-10施行日期:1994-05-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铁运[1994]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5-10
施行日期 1994-05-10
发布部门 铁道部
正文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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