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额的划分问题

  (一)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1999年7月1日以前或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划分,以实际时间发生额(或按工程进度)为标准。

  (二)某项目(工程)截止某一时间(工程进度)为止,期间建设单位(甲方)垫付的工程(含设备)款之和,为这一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即:实际完成投资额=甲方实际投入款+乙方垫付工程(设备)款(或甲方应付工程款)。

  (三)企业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实,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后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实其实际完成投资额,并按下列公式计算19 99年应缴纳税款,1999年实际应纳税款=全年投资额×(1-0.25)×适用税额。

  二、关于“退税”问题

  (一)1999年底前已竣工尚未清算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在准确划分该项目19 99年7月1日前、后的投资额及其核清项目历次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后的清决算工作。确需退税的,纳税人需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

  (二)1999年底前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可在今年年末先办理税款清算,再按程序办理退税事宜。

  三、关于“开发公司”问题《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63号)文件规定,商品房经营单位(商品房开发公司)为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并在申请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时实行代扣代缴,项目完工后再进行清、结算。

  因此,我市、县(区)开发公司享受7月1日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应以投资额的发生时间为准。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国税发(1999)158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1999年7月1日前或之后完成的投资额,把握好年底竣工项目、在建项目结算、清算的关口,不得任意办理退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