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中企处、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四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3号文《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单位。承包商提交的纳税保证金为外国货币的,可按我局户税外(1994)114号文《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外汇现汇帐户以及该帐户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