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有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现决定对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重新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部分运营车辆由于行驶时间长,车辆逐渐陈旧,造成停驶及维修时间增加等原因,决定对出租客车运营业务的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适当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核定桑塔纳、捷达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二种车型相同的出租小客车(包括厢式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000公里,现调整为5,700公里;

  二、原核定夏利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车型相同的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500公里,现调整为6,200公里;

  三、原核定其他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200公里,现调整为6,000公里。

  上述各种客车调整后的计税依据均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1994年3月底前的计税依据仍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四、除以上定额计税公里调整外,对出租小客车的其他征税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实行企业内部承包,不定期核实营运收入,不以营运收入全额入帐的出租汽车单位,不论其对出租车辆实行全部承包,还是部分承包,亦不论承包形式如何,均按以上核定月定额计税公里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

  2、对实行单车双人承包的出租车,月定额计税公里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乘以1.4系数。

  3、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应纳税额=∑[(月定额计税公里×每公里单价×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运营车辆)+(月定额计税公里×1.4×每公里单价×月单车双人承包在册运营车辆)]×适用税率

  对未承包的运营车辆(如单位自用公务车、培训车、停驶维修车等等)均计入“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运营车辆”中计算纳税。

  4、对符合按实定期核算营运收入,实行营业收入全额入帐并据以计算应纳营业税,对出租汽车司机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等3个条件的出租汽车单位以及豪华型出租小客车(即每公里单价在2元(含)以上的出租小客车)仍可按实计征营业税。

  五、个体经营者经营出租小客车的业务按市局税政四处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实施后,原沪税政一(1993)224号文相应停止执行。

  上述通知望按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