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关于报审“包头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颁发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包头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3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小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车时,须在候车廊、站牌和护栏内依次候乘,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时,不得将身份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上下车、关启车门时,不准将手触车门,以防夹摔;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它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辆行驶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它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违者罚款五元。

(七)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务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它车辆。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终点站后,必须离开,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返乘。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未带月票应照章购票,购票时请注意钱票相符。车票是乘车的凭证,持票下车,丢失客、月票,按无票论处。

(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车票限当次有效,但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四)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

第六条 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何种标准及收费办法。

乘车时可免费携带小件行李一件,但其重量不得超过十五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超过标准规定的部门应购票。

购票标准:

重量在十六至二十五公斤,体积不足0.3立方米购所乘线路全程票一张;

重量在二十六至四十公斤,体积不足0.4立方米购所乘路线全程票二张。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发生破损自负其责,并不得其他乘客。

第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补票或者数倍感补票处理:

(一)越站乘车的,按所乘路线全程票价补票一张。

(二)无票乘车的,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两倍补票处理。

(三)对使用废票者,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十倍补票处理。

(四)对使用过期月票者,以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到发现日止,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一个往返,累计加倍补票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有权给予10元至200元罚款处理。

(一)拒绝乘务人员验票,罚款10元。

(二)非中小学生持学生月票乘车者,罚款五十元,月票没收。

(三)借用他人月票,涂改月份或者私自更换相片的,罚款100元,月票没收。

(四)借用市公共汽车公司工作证、乘车证等免费乘车证件乘车者,除没收乘车证件外,罚借用证件乘车人与出借证件者各100元,凡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其它证件,一律不得用于乘车。

(五)使用伪造车票、伪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者,罚款200元,伪件没收,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乘客因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给乘客、乘务人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公用事业,请广大乘客给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