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1993年2月10日关于朝阳区永安南里1—6号楼危旧楼房改造工程难迁户的裁决程序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局既是拆迁人,同时又是拆迁工作主管机关和拆迁纠纷的裁决者,不宜裁决你局与被拆迁人的纠纷。经请示市政府法制办同意,今后,对于此类问题可比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行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地产管理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此复。

  附件:

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永安南里1—6号楼危旧楼改造工程难迁户裁决程序的请示

  关于永安南里1—6号楼危旧楼改造工程难迁户裁决程序的请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2年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改造永安南里1—6号楼,1992年10月18日,由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签发了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月20日正式动迁。该地共有应安置拆迁户309户,在动迁期间正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272户,现未签订协议书尚有37户。拆迁工作受阻,给永安南里的危改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就以上情况,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地产管理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涉及到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地产管理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根据永安南里的具体情况,拆迁人是朝阳区管理局,而且批准拆迁的也是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于难迁户的裁决还是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我们考虑这样处理缺乏公允,我局于1993年元月14日会同区人民法院和法制办共同讨论。

  我们的意见是:凡是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拆迁人的,又是由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拆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区法制办)进行裁决。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