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速我市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促进漳州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关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文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高度重视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视项目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安排投资。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上要对旅游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增加对旅游业的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

  二、加大全市旅游业的投入力度。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旅游企业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资金来源:

  1、市、县(市、区)同级旅游企业和旅游行业管理的单位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

  2、新开办的非国有旅游企业在获利头两年内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

  该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研究制定。

  三、提高财政周转金使用效率。旅游系统历年使用的财政周转金,要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催收,回收资金全额用于旅游业。“九五”期间从(1997年开始),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支持旅游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周转金,按“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主要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基地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对列入省、市“九五”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代(含建设期)。各县(市、区)旅游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开发“四荒”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鼓励、支持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力量和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产品全部内销,并继续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七、凡列入省、市“九五”计划的旅游重点项目,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好评估论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上予以优先。凡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旅游项目,市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口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在服从景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景观资源的前提下,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属市审批权限范围的,市各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步伐。

  八、市交通部门、公路部门要把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出入道纳入全市的交通重点建设计划,并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加快建设进度。

  九、凡属具有开发前景的旅游景区,各级旅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先期安排编制总体规划,并明确界定四至范围。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切实防止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被占用或受破坏。

  十、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旅游宣传力度。各级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项旅游事业经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有计划地积极参与境内外的促销活动,大力拓展我市的客源市场。

  十二、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行业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立旅游精神文明监督机制,禁止以旅游、文化为名宣扬封建迷信和非法传播宗教。切实加强旅游管理和监督力量,依法管理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经营秩序,对游客投诉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同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和培训,大胆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各类服务人员上岗资格的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制度,提高旅游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培育和支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